欢迎来到李灏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李灏律师网 >媒体报道

律师介绍

李灏律师 李灏,庆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主任,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庆阳市政协三届委员,法学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职于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政府部门、市委机关。拥有二十年法学教育背景,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灏律师

电话号码:0934-7155556

手机号码:15268932888

邮箱地址:lawres@163.com

执业证号:16210201010204455

执业律所: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甘肃.镇原 西区城市公园南侧兴隆园商001号

媒体报道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并完成股权出质登记后,就产生法律拘束力,各方由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限制质物转让

股权一旦被出质,则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由于质押事项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第三人也不得以不知情而辩称自己为善意第三人,进而主张股权转让有效和办理转让手续。当然,如果出质人只是将其部分股权出质,则除非有特别约定,出质人将剩余股权转让或质押应不受质权人限制。

收取孳息

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一般来说,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将孳息充抵主债务不存在争议。

但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行为时,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却值得商榷,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再未予明确。

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否则质权人虽有权持有孳息,但尚无权立即充抵债务。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物上代位权

担保法规定,因出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与一般动产不同,出质股权一般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才会“灭失”,这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针对公司全部剩余财产,而仅限于出质股东自身可分配到的公司剩余财产。考虑到对质权人的重大影响,质权人宜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或提供其他担保,出质人不得提议解散公司或申请公司破产,或者对其他股东此类提议投票支持。出质人违反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质权保全权

我国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268932888

联系地址:甘肃.镇原 西区城市公园南侧兴隆园商001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