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李灏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李灏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李灏律师 李灏,庆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主任,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庆阳市政协三届委员,法学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职于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政府部门、市委机关。拥有二十年法学教育背景,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灏律师

电话号码:0934-7155556

手机号码:15268932888

邮箱地址:lawres@163.com

执业证号:16210201010204455

执业律所: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甘肃.镇原 西区城市公园南侧兴隆园商001号

成功案例

二手房卖家一房二卖怎么办?

曲某多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直未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几年后开发企业将该房屋又出售给郭某,郭某入住后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曲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对房屋登记机构提起诉讼。庭审中,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曲某购买房屋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备案,而郭某的登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且在登记过程中没有异议登记申请或司法查封的情况。法院因此驳回了曲某的申诉。曲某购买的房屋为什么没有取得产权?损失应当向谁追偿?

[解决办法]

一套房屋多个买房人

依法登记的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怎么办?

按照“一物一权” 的原则,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最终只能有一个买受人能够通过依法登记将债权转化为物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一房多卖”案例,曲某虽然买房在前,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备案,不具备排他性;郭某虽然买房在后,但依法登记并实际占有房屋,合法取得物权。曲某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相关规定,向开发企业进行民事诉讼,追偿购房款,并要求赔偿其他相关损失。

找法网小编进行一下补充: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即使你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要取得它的所有权仍得进行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而取得房屋是一种物权行为,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没有进行房屋登记的风险就是卖家很可能会一房二卖,别人一旦进行登记你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所以,你可以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268932888

联系地址:甘肃.镇原 西区城市公园南侧兴隆园商001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