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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灏律师 李灏,庆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主任,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庆阳市政协三届委员,法学研究生学历。先后就职于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政府部门、市委机关。拥有二十年法学教育背景,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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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适用2年诉讼时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借款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民间借款合同时效分无还款期限借款合同和有还款期限借款合同两种情形,实践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而非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否则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债权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无偿还期限的民间借款,通常以债权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就可以此为由主张时效抗辩权。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因其规定过于原则,加上民间借款纠纷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许多民间借贷案件因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立法意图,对民间借款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解释。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原、被告实际履行的行为可推定双方对还款方式做出了新的约定,即同意债务的分期履行。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分期履行还款计划,是因被告无法一次性还清欠款,原告采取的宽容还款方式。因此,分期还款只是连续的履行期间,基于本案借款合同所产生的讼争实际上是一个整体还款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故本案中整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仍应受法律保护,这样处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发挥诉讼时效制度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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